最後更新時間:2021-10-05 18:59:43
2018年6月16日X某從上海來到廣東打拼謀生。後聽朋友介紹去菲律賓馬尼拉工作,朋友幫其辦理了正規的工作簽證手續,並順利入職。
X某在馬尼拉一家賭場內任職員,工作內容包括操盤手、荷官等,每月工資15000元左右。2020年3月份回國後,黃某因疫情影響沒有再去。2021年3月黃浦被上海警方以涉嫌開設賭場刑事拘留。
那麼,博彩業在菲律賓屬於合法的職業,X某是通過正規的途徑入職的,能否按照開設賭場罪追究X某的刑事責任呢?
X某系中國人,理應遵守中國《刑法》關於開設賭場的規定。
按照我國刑法熟人管轄的規定,X某是中國人,不論身在何處,都應當遵守中國《刑法》的規定。而我國《刑法》第303條明確規定了“開設賭場罪”,任何以營利為目的,設立賭博場所、提供賭博用具,建立賭博網站或者擔任代理,抽頭漁利的行為都構成開設賭場罪,應當追究刑事責任。也就是說,即使黃某身在菲律賓馬尼拉,也應當遵守中國《刑法》,不得從事賭場操盤手、荷官等工作
博彩業屬於菲律賓的合法職業,X某入職賭場擔任操盤手、荷官符合法律規定。
在菲律賓馬尼拉,法律允許博彩業正常開展業務,博彩業屬於合法的職業,在博彩行業工作符合法律規定,不是違法犯罪行為。本案中,X某通過正規的入職程序,在取得官方的工作簽證後,前往菲律賓馬尼拉賭場上班,並不違法。更何況,在馬尼拉賭場工作的中國人,司空見慣,非常之多,不可能都以“犯罪”論處。對這些人追究開設賭場的刑事責任,確實強人所難。
如果X某所在的賭場,主要面向中國公民,專門招攬中國公民賭博,則對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一定侵害,也對良好的社會風尚造成嚴重影響,則構成開設賭場罪,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
一般情況下,像X某這樣的中國公民,在菲律賓等中國周邊地區的賭場內從事操盤手、荷官等工作,是不違法的,其行為不違反《刑法》關於開設賭場的規定。但如果黃某所在的賭場刻意組織、招攬中國公民進行賭博,則構成開設賭場刑事犯罪。至於X某要承擔何種責任,則要根據他的工作內容、發揮作用、獲利等方面予以綜合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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